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江東興

三七五耕地收回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法院判例

第 16 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
出租。(本公業農地有違反第16條者,都是在農地上建蓋建物)
本公業經管理委員會決議,於公所第二次調解時,追加不當得利項目。

1.民國107/12/28向員林市公所申請租約抄本。
2.該地未自任耕種,申請收回三七五租約
3.員林市公所已於108/02/01發文通知定於108/02/22am09:30開調解會議(通知單如下圖)
4.調解未果,佃農聲稱是經前管理人同意才蓋的,也加收租金,我則回應,無任何證據證明怎可說是前管理人允諾,且加收租金是因地價稅才加收,那些加收的租金只是付地價稅,又於106年起,地價稅課稅加價。
待3個月後再調解
5.業經彰化縣政府二次調處未成立,已移送彰化地方法院,進入司法訴訟程序,民事訴訟:彰院曜民字第107號

1.民國107/12/28向員林市公所申請租約抄本。
2.該地未自任耕種,申請收回三七五租約
3.員林市公所已於108/02/01發文通知定於108/02/22am09:30開調解會議(通知單如下圖)
4.調解未果,佃農聲稱是經前管理人同意才蓋的,也加收租金,我則回應,無任何證據證明怎可說是前管理人允諾,且加收租金是因地價稅才加收,那些加收的租金只是付地價稅,又於106年起,地價稅課稅加價。
待3個月後再調解 。
5.業經彰化縣政府二次調處未成立,已移送彰化地方法院,進入司法訴訟程序,民事訴訟:彰院曜民字第107號

該地號原有6份三七五耕地租約,新任管理人於民國107/10/15員林市公所備查後,申請該地號三七五租約手抄本,確定有5份租約,另一份已解除。

管理委員會 資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