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江東興

強制執行黃木筆拆屋還地

為此事件述說故事:
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江東興前身為祭祀公業江東興
此建物築於祭祀公業江東興祀產:員林市圳南段286號,地目:特定農業用地,三七五租約耕地。
祭祀公業江東興前管理人江炎進驟逝, 107/10/15重新選任新管理人(江坤龍),自公業地價稅3萬多/年,突增至二十幾萬,管理人迫於無奈,得追溯根源,竟出於農地違建屋舍,國稅局重堪課徵。
該年亦申請員林公所租佃爭議調解6份共7人。
初送調解前,管理人奔走各佃農,期能協商,無奈,到底是黃木筆媳婦無知或是非得弄至黃木筆家破人亡不可,幾經協調,任何條件黃木筆媳婦皆未首肯。
1.一審前,公業提出每坪200元/月,理由是員東路一段339號亦是公業祀產出租,每坪280元/月。
其媳婦就是一口反對,待一審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堪測時,諭知黃所委任律師,這案會拆屋還地,要跟地主好好協商,卻得到要求每坪60元/月都嫌貴,管委會反駁道:訴訟已可預知結果,還提這種條件?
2.一審判決如預期,其媳婦再上訴二審 ,二審 又敗訴再上訴三審,我打官司那麼多年,對法條與攻防亦得知一二,看到黃的三審理由狀,我就不擔心了(因為對造律師寫的訴狀,根本是自打嘴巴),所以我敢肯定公業一定勝訴。
公業勝訴後,管理人望能以補償方式,讓黃拿錢,將房屋讓予公業,無奈總是協商未果。
強制執行前,多次民代上門要求協商,卻總未得首肯,本公業提出條件亦然,這樣來來回回已過一年,後又有縣議員要求協商,公業一樣的條件110萬元讓予公業,確認無誤後,隔天要求取印鑑證明,卻無故拖延後又借詞一堆,管理人無奈只能請求縣議員幫其連繫,卻得到訊息是,議員只能幫忙協商,無強制力,他亦無能為力,致此管理人不得已說了重話,此事以後請你勿再介入。
最後不得已,再次申請強制執行拆屋還地,於執行前10天,請求員林市公所調解主任幫忙,再做最後一次協商,協商時公業仍依前協議內容,願以110萬元補償,房屋讓予公業,而黃木筆媳婦開價要500萬元,一毛都不能少,主任在旁提了很多黃木筆不利之述,黃之媳婦仍無動於衷,陪管理人出席之派下最後問黃之媳婦,是不是一定要500萬,金額能不能談,黃之媳婦竟回了一句,沒500萬就不要談了,黃木筆兒子在旁,一句話都沒出聲。
最後不歡而散,當然最後就強制執行拆屋還地了。

拆除前

拆除中

拆除後並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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