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江東興

110年度訴字676號

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高宜秀為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應繳納裁判費:

一審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文,江祐均敗訴

江祐均一審敗訴後再上訴二審

二審江祐均又敗訴,判決文如下:

江祐均又上訴三審台北最高法院 

第三人異議之訴最終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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