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江東興

108年度訴字302號

高宜秀提出她有三七五租約文件。

彰化地方法案函調,員林市公所回覆,該系爭土地查無高宜秀提出的三七五租約。

高宜秀提出前管理人江炎進應允搭建同意書

本公業提出當年管理人江炎進的通告公文,並非如被告所示文件,且三七五耕地以農地農用法令,不得搭建任何屋舍,並非由誰允許即可搭建,且管理人未經派下現員過半同意,即未實質授權,又系爭三七五耕地乃是江清標與江樹榮所有耕租權,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6 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管理人江坤龍當庭說明,員林市新西東段267地號共有6份租約,由使用面積圖可證,高宜秀乃是江筆之媳婦,原承租是乙地部份,但已於幾十年前無繼承而喪失佃農資格,該系爭土地是甲地,乃是江清標與江樹榮所有耕租權,被告無任何權力佔有並搭建廠房出租。

法官問被告:三七五租約是江清標與江樹榮所有,妳怎麼會在該地搭建房舍。

被告回答:她是向 江清標 買的,後又覺得不對而改口是租地耍種菜。

法官問被告律師:三七五耕地可以轉賣或轉租嗎?

法官當庭要再函調員林市公所的新西東段267地號的使用面積圖。

下次庭期:108/11/08 15:50

管理委員會 資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