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江東興

109年度訴字105號

提告三七五佃農江哲宇違反三七五減租耕地條例第十六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
 

109/03/16 15:00 彰化地方法院第28法庭 開庭 

開辯論庭時

法官問:三七五耕地面積是2034.54平方公尺,除了搭建鐵皮屋外,其他土地做什麼用。

被告答:其他都有種芒果樹和其他農作物。

原告答:該地已十幾年未耕種了,被告因三七五租佃爭議才於108年底至109年初開始整地耕種。

法官問: 原告是否有未耕種之事證。

原告答: 有,除了林務局空拍圖外,還有108年底耕地一片雜草照片。

法官令:原告將事證補充遞狀。

109/10/12判決文

員林市公所於民國110/04/08核准江哲宇的三七五租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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