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江東興

109年度訴字107號     一審判決文

提告三七五佃農黃木筆違反三七五減租耕地條例第十六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
 

起訴狀:由法律顧問黃呈利律師撰文

109/03/02 15:55 彰化地方法院第25法庭 開庭 

109/03/06 16:56
第一次開庭後,因訴之聲明是解除三七五耕租權,且拆屋還地,但法官要本公業再繳裁判費,我覺得和黃律師所說不一樣,不敢隨便付款,且又因圳南段266地號,已提告黃木蓮拆屋還地(見彰院108年度訴字174號),感覺一件訴訟案被要求付二次履堪費與裁判費,管理人只懂祭祀公業法條,關於訴訟費用問題一概不懂,只好經監察人同意,委任黃律師了。

109/03/09 16:13
今天收到法院來函(見下圖)已傳真給黃律師

管理委員會 資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