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江東興

109年度訴字110號

提告三七五佃農江永芳違反三七五減租耕地條例第十六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
  

109/03/11  15:30  彰化地方法院第27法庭  開庭

於民國109/04/23在被告律師事務所簽立和解書,並於當天下午3點在員林市公所雙方合意終止三七五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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