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江東興
本公業祀產員林市圳南段266、286地號,原有三七五耕地租約,但佃農未經本公業任何人許可,私自於該二地號之農地上建蓋水泥房屋與鐵皮屋,經現任管理人於107年向員林市公所申請租佃爭議調解,本公業將違法之佃農收回三七五耕地租約,故不得再收任何租金。
佃農 黃木筆以為本公業會以二年租金未繳而收回三七五耕地租約,故向彰化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了一期租,提存通知書之受權人卻將管理人寫錯,經詢問法顧後,於108/06/26發文於彰化地方法院提存所。
彰化地方法院提存所於108/06/27回函彰院曜(108)存字第3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