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江東興

20180325決議案

一‧原20180310決議案,代書江如霖願意無償辦理,但因某些因素,不得不再請永興代書臨會向         管理委員會說明,並請委員會審議聘任永興代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各項作業,會中決議,通過         此提案,委任永興代書辦理,並當場請各房代表與監察人簽名,以示簽約。

二‧派下員 江再禮列席向委員會說明

三‧為鼓勵女兒繼承派下權,提案若有人自願拋棄繼承派下權,由公業發給紅包2000元。

四‧向繼承派下權的子女說明,若女兒繼承派下權,只是取得自己的哥哥或弟弟的權益。
     若公業處分土地或被徵收土地,所得價金,組織章程訂定不分配,那就算是繼承派下權仍無         實質得益。
     且公塔將訂立管理辦法。

管理委員會 資訊組